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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店主恶意刷单让对手降权 成反向炒信第一案

  怀疑竞争对手用恶意刷单坑自己,淘宝店主董某某决定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疯狂购买竞争对手产品1500多单,然后再迅速退货,导致对手因涉嫌“刷单”触发淘宝处罚机制,搜索排名骤降,在短短几天内损失超过10万元。日前,南京中院二审审结了这起破坏生产经营罪案件。

  扬子晚报记者获悉,淘宝刷信誉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为提升店铺美誉度的“正向炒信”,另一类就是类似董某某采取的“反向炒信”。“正向炒信”构成犯罪的已有相关案例,而“反向炒信”构成犯罪在我国尚属首例。法官认为,该案对规范互联网经济行为,促进其发展起到规制作用,并对于该案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进行了深入解读。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 罗双江

  所谓刷信誉,就是经营者花钱雇人,以虚假交易的方式积累销量并给予好评,从而积累信誉度,达到提高店铺搜索排名和提高销量的目的,这种行为被称为“正向炒信”。

  2014年6月至2015年1月,大连某公司青年员工王某使用“网易点采集去后门”非法验证网易账号用户及密码,获得网易账号邮箱数据,以这些非法获得的网易数据一一进行筛选,非法获得淘宝账号49747组,再经筛选,非法获得支付宝账号18组,用于帮人刷好评牟利。大连网络警察发现后,将王某抓获。经查,王某非法获利4935元,被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刑3年6个月。

  当前,国内一些较大的网购平台,如淘宝网、苏宁易购、京东等,对这种刷单行为都有严厉的处罚措施,一旦被发现,商家就会受到降权处罚,店铺无法被消费者搜索到,不消几天就损失巨大。

  正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谁都没想到,网购平台对刷信誉的打击,居然在同一条产业链上,催生出一个完全相反的行为——反向炒信。

  何谓反向炒信?那就是雇人去刷竞争对手的单,狂买一大批货后立即退货取消订单,如果竞争对手拿不出证据证明是别人干的,就会被网购平台认定是为了提高店铺信誉而进行的虚假交易行为,进而受到降权处罚。

  2013年11月,北京一家科技公司依托其所持有的某数据库使用权,在淘宝网开了个店铺,经营论文相似度检测业务,由该公司的南京分公司具体负责运营。

  论文相似度检测对于大专院校的师生们非常重要,因为这一检测能够反映出研究独创性程度,进而影响毕业答辩和职称评定。所以,这一看上去不起眼的业务,其实有着庞大的高校市场,也因此引发了很多经营者的竞争。

  同样在淘宝网经营论文相似度检测的董某某认为,自己的淘宝店铺曾被人“反向炒信”,怀疑是北京这家公司干的。报复心理加上抢占市场的欲望,扭曲了董某某的心灵,他决定雇人对北京这家公司也“反向炒信”一下,“我要以牙还牙。”董某某在法庭上说,反正很多店铺都是这么做的。

  2014年4月,董某某雇用了四川一所高校在校大学生谢某某,指使其以同一账号恶意大量购买北京某科技公司淘宝店铺的商品。其中,4月18日凌晨购买120单,4月22日凌晨购买385单,4月23日凌晨购买1000单,总数达1505单,买完后立即退货。

  北京某科技公司的论文检测收费价格为千字1元,淘宝店的价格一单就是1块钱,对应论文中的1000字,一篇10000字的论文,一般也就买10单,花费不过10元。像谢某某这样的买法,意味着论文的字数达到150万字,而且是单一账号购买,这无论如何都违背常理。淘宝很快发现了这一行为,并要求北京某科技公司做出解释,北京某科技公司百口莫辩,毫无意外地遭到了淘宝网的降权处罚。

  从2014年4月23日起一直到4月28日恢复搜索排名,在6天的降权处罚期间,北京某科技公司损失惨重,其粗略统计的损失额就达到10万元以上。直到5月4日,北京某公司淘宝店的经营才恢复到以前的状态,把所有这些时间算上,北京某公司统计的损失超过20万。

  面对这么大的损失,北京某科技公司南京分公司选择了报警。2014年5月13日和16日,谢某某和董某某先后被南京警方抓获。案件侦查期间,董某某赔偿了北京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董某某和谢某某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造成被害单位损失159844.29元,鉴于二人如实供述且认罪悔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

  一审判决后,董某某和谢某某都提出上诉,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他们仅仅是通过刷单让对方在淘宝上的搜索流量少了一些而已,并没有权力让对方店铺降权。

  董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董某某的行为仅是打击竞争对手的商业惯例,不属于破坏生产资料、生产工具、机器设备的经营行为,也不属于法条中规定的“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行为后果也未造成“生产经营活动无法进行”,且行为与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没有达到立案标准等。

  今年1月底,正处于取保候审期间的董某某委托公证处做了一份公证。公证书显示,董某某在一家淘宝店铺中购买了1000余单商品,名为“全面测试大量购买导致的行为”。这一听上去莫名其妙的商品名,说白了其实很简单,就是对大量购买的行为进行全面测试,看看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

  测试结果显示,董某某大量购买的行为并未导致该店铺被淘宝降权处罚。董某某试图以此证明,淘宝的处罚具有随意性和不确定性,自己大量购买后又退货的行为,并不会必然导致北京某科技公司淘宝店被降权处罚。

  然而,南京中院审理后发现,董某某购买的“全面测试大量购买导致的行为”,其商品类目为“邮费”,按淘宝公司规定,邮费链接无评价入口不计销量,所以董某某的购买行为没有任何意义,即使买到天荒地老,也不会触发淘宝的处罚机制。

  南京中院认为,两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报复和从中获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通过损害被害单位商业信誉的方式破坏被害单位生产经营的行为,并造成损失,其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按照有利于上诉人的原则,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对犯罪数额进行计算后,就低认定为10万余元,遂将一审量刑进行了改变,判处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谢某某免于刑事处罚。

  扬子晚报记者发现,“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我国1979年刑法中确定的罪名。1997年刑法大修后,该罪仍然保留,且内容亦无变化,见于现行《刑法》第276条。该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如何看待这一“老掉牙”的法条呢?既然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损害了被害单位商业信誉,法院为何不以更具现代色彩的损害商业信誉定罪?

  该案主审法官王瑞琼表示,损害商业信誉罪的立案标准是50万元,董某某二人的行为显然没有造成这么大的损失。其次,即使达到这个立案标准,也仍然要按照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董某某等二人实施了一个行为,侵害了两个法益,在出现罪名竞合的情况下应从一重罪,损害商誉罪的量刑最重也就两年,比破坏生产经营罪轻得多。”

  王瑞琼表示,董某某等两人刷单的行为,属于破坏生产经营罪中规定的“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其欲达到的让被害单位搜索流量减少的目的,也属于法条中规定的“个人目的”。“破坏生产经营罪基本上是个死法条,法官如果不充分发挥智慧,就不会有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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